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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49号(软件和集成电路优惠)学习笔记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一、文件涉及的四部门、五类企业
(一)四部门
1、财政部
2、国家税务总局
3、发展改革委
4、工业和信息化部
以下简称四部门
(二)五类企业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3、软件企业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
5、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以下简称五类企业
二、文件背景
五类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如何落实这些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优惠的要求
1、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按规定备案,提交备案资料明细表规定的备案资料。
2、税务:企业享受优惠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四、对五类企业“应符合的条件”在财税〔2012〕27号基础上重新定义,变化不大,但都增加了“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根据加计扣除文件的变化而变化,2016及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六、后续管理
1、四部门通过建立核查机制并有效运用核查结果,切实加强对五类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
2、软件、集成电路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管理,省级税务部门每年在汇缴前分两批将享受优惠的企业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查。
即由过去的“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变成现在的“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七、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八、财税〔2012〕27号部分条款失效,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部分失效。